放棄繼承?拋棄繼承?協議不拿遺產?--以父母死亡、子女繼承之情形為例(下)

放棄繼承?拋棄繼承?協議不拿遺產?--以父母死亡、子女繼承之情形為例(下)

目錄:

一、父母還在世時,可以預先放棄繼承嗎?

二、【拋棄繼承】制度是什麼?

三、繼承人之間,可以自行協議有人不拿遺產,只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嗎?

四、阿瀚諮詢的回覆(代結論)

 

三、繼承人之間,可以自行協議有人不拿遺產,只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嗎?

然而,若是超過前述3個月的期間限制,或是子女們覺得走法律程序太麻煩,甚至根本不知道拋棄繼承制度,所以彼此間自行約定有人不拿遺產,只由其他人取得,那這樣的協議雖然有效,但性質上卻是屬於繼承後的「遺產分割協議」,而非拋棄繼承,所以可能產生以下風險:

 

(一)死亡父母若留下債務,全體子女仍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

萬一除了遺產外,死亡父母另外留有債務,那在遺產的額度內,全體子女仍須對債權人負擔連帶清償責任。就算協議中約定「不拿遺產也不擔債務」,那也只是子女們內部分擔的問題,並不影響對外清償債務的連帶責任。

 

(二)約定不拿遺產的子女,其債主可能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訴訟

若約定不拿遺產的子女對外積欠債務且無力清償,尤其是債主已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的情形,此時,債主通常就會以該遺產分割協議是債務人(即該約定不拿遺產的子女)的無償行為,進而針對全體子女起訴,聲請法院撤銷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。

 

然而,法院並不會僅因某一子女未分得遺產,就武斷地認為該遺產分割行為是無償行為。反而會在審酌死亡父母生前的意願、生前是否曾預先分配財產、喪葬費支出、財產維護支出、子女們對於死亡父母的扶養程度,尤其是由部分子女扶養的情形,以確認子女間有無結算、抵償扶養費用之意思,綜合評估後,才會加以認定。

 

 

四、阿瀚諮詢的回覆(代結論)

針對阿瀚的疑問,回覆如下:

(一)阿瀚父親在世時,要求他簽署的「自願放棄繼承切結書」,無效!

(二)想由妹妹單獨取得父親留下來的房子,

1、若阿瀚仍在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,建議完成拋棄繼承程序。如此一來,不但可避免父親遺留未知的債務突然出現,更可防止阿瀚的債主起訴主張權利,省去應訴之煩。

2、最後,若已超過拋棄繼承的期限,或阿瀚堅持由他與妹妹自行協議即可,那就必須進一步確認阿瀚是否已無力清償債務?若是,那阿瀚就必須作好日後與債主訴訟的準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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