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棄繼承?拋棄繼承?協議不拿遺產?--以父母死亡、子女繼承之情形為例(上)
阿瀚從小在單親家庭中成長,由於父親忙於工作,所以阿公、阿嬤寵溺至極,導致阿瀚雖已逾30歲,仍拒絕工作,靠父親資助度日。然而,父親的資助遠不及阿瀚的開銷,不知不覺中,竟已積欠民間金主與銀行大筆債務,家中經常收到催討通知。
阿瀚的父親在替阿瀚清償數百萬元債務後,拒絕再次清償新生的債務,深感絕望的他,於是要求阿瀚必須簽署「自願放棄繼承切結書」,預先放棄繼承權利,好讓他在百年之後,能讓阿瀚的妹妹單獨繼承剩下的唯一一間房子。
時隔多年後,阿瀚的父親過世,阿瀚對於過去素行帶給家人的傷害懊悔不已,為彌補多年來都由妹妹承擔扶養父親的義務,便決定由妹妹單獨取得父親房子的產權,遂前來本所諮詢,確認當初簽署切結書的效力?此外,他在網路上有查到拋棄繼承、不拿遺產協議等,那是什麼?他有沒有必要進行?
目錄:
一、父母還在世時,可以預先放棄繼承嗎?
二、【拋棄繼承】制度是什麼?
三、繼承人之間,可以自行協議有人不拿遺產,只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嗎?
四、阿瀚諮詢的回覆(代結論)
一、父母還在世時,可以預先放棄繼承嗎?
答案是不行!!!
我國民法規定,繼承,因「被繼承人(例如父母)死亡」而開始。換句話說,父母還在世時,繼承尚未發生,所以還沒發生的權利當然無從放棄。
因此,若父母在世時,子女便簽署諸如「預先拋棄繼承權同意書」、「自願放棄繼承切結書」之類的文件,用來預先放棄繼承權利,在法律上都是沒有效力的。
二、【拋棄繼承】制度是什麼?
若要合法放棄繼承權利,法律上就是要透過【拋棄繼承】制度,但適用此制度,並非毫無限制。
首先,時間限制上,必須趕在知道父母死亡之時起,三個月內。例如在7月1日得知父母死亡,當天不算,則3個月期間的最終日即10月1日。
再來,方式上的限制,則需以書面記載以下資訊並附加證明資料,提交給父母死亡時,戶籍所在地的法院。諸如:
(一)拋棄繼承的子女(附加戶籍謄本)。
(二)死亡父母之姓名及最後住所(附加除戶戶籍謄本)。
(三)死亡父母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(附加死亡證明書)。
(四)知悉繼承之時間。
(五)如果有其他繼承人,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及住、居所。
(六)附加繼承系統表。
(七)附加繼承權拋棄通知書(通常為存證信函)及雙掛號回執。
法院確認拋棄繼承合法後,便會予以備查,通知有進行拋棄繼承的子女及已知的其他繼承人,並公告。
此時,拋棄繼承的效力,就會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。也就是說,有進行拋棄繼承的子女自始就沒有繼承過,所以死亡父母所留下的遺產及債務,一概與他(們)無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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