頂樓加蓋,買一層送一層,真的好划算?(下)
目錄:
一、屋頂平台可否約定專用?以民國84年6月30日作為分水嶺!
二、民國84年6月29日(含)前,已搭建且至今仍存的頂樓加蓋,不代表全體住戶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。
三、承上,縱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,頂樓加蓋之使用方式亦須符合法規。
四、若購買頂樓加蓋的建物,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?
五、若是在屋頂平台搭建花園、鴿舍等,結果是否不同?
三、承上,縱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,頂樓加蓋之使用方式亦須符合法規。
經過千辛萬苦地找尋證據,證明所有區權人默許頂樓加蓋的存在,彼此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後,則需進一步檢視頂樓加蓋之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屋頂平台的法定用途。
由於屋頂平台之構造設計用途,一般作為火災之避難場、電梯之機械室、冷暖房用設備、屋頂之出入口、避雷針、共同天線、火災時之通路等,所以頂樓加蓋的存在,絕不可以妨礙上開用途,否則影響全建築物之景觀及住戶之安全,即使區權人間有分管契約約定,亦屬不合法。
此外,其他諸如區域計畫法、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等,當然亦須符合。
四、若購買頂樓加蓋的建物,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?
回到本文一開始的命題,若購買頂樓附加一整層的頂樓加蓋,除了有遭受檢舉報拆之風險外,另有民、刑事法律責任需要留意。
(一)民事責任
面對其他區權人的提告,買家通常除了能證明頂樓加蓋已存續多年外,根本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默示分管契約的存在。此外,一整層樓的增建,更是明顯限縮其他住戶於災難發生時之候援空間,影響逃生,在在顯示其存在不合法。
因此買家除了必須拆除頂樓加蓋外,更須返還其他區權人,5年內占用屋頂平台空間,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。白話地說,就是把占用的坪數,依市場行情換算成租金,交由其他樓層的區權人按應有比例分配。
(二)刑事責任
所幸在刑事責任方面,由於竊佔罪是學理所稱之即成犯,也就是說犯罪行為在開始占用時就完成,所以竊佔屋頂平台的行為人是當初搭建頂樓加蓋之人,因此原則上買家並不會背負竊佔罪的刑事責任。
但不出意外的話,意外就來了…
如果買家購入後,將原有頂樓加蓋另行增建,或拆除部分增建物並改建(例如從20坪擴建到30坪、多蓋一層等)就會是新的竊佔罪。
而竊佔屋頂平台,相當於租金的不法利益,就會被認定為犯罪所得,依法必須沒收或追徵。
五、若是在屋頂平台搭建花園、鴿舍等,結果是否不同?
其實屋頂平台本來就是全體區權人共有,所以只要私自占用,就會面臨前述頂樓加蓋相同的問題。
而且在現今重視公共安全的今日,在原有建築本體外,另行增建或搭設新的設施,只要有妨礙逃生避難的可能,都將大幅提高被認定為不合法的機率。
所以買一層送一層,乍聽之下雖然誘人,但後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真的不低,因此,這樣的交易很可能沒有想像中划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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