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只是偷拍她(他)睡覺的樣子,這樣有犯法嗎?
「偷拍」是近年來常聽到的犯罪行為,其中若涉及身體隱私部位或性活動,固然較無爭議,但如果只是拍攝睡姿、打呼狀態,作為情侶間或宿舍室友間,嘻笑打鬧的素材,那也構成犯罪嗎?
目錄:
一、何謂「非公開之活動」?
二、具體案例說明
三、結論
一、何謂「非公開之活動」?
拍攝伴侶或室友的睡姿、睡眠時打呼照片或影片,判斷是否構成犯罪,其中最重要的,就是檢視該睡眠、打呼之狀態是否符合非公開活動的定義。
而所謂「非公開之活動」,並非單純以活動者主觀認知為準,尚需配合活動當時的客觀環境一併綜合判斷。白話地說,活動者
(一)主觀認知上,除了要有隱密進行活動而不想公開的期待或意願外,且
(二)客觀環境上,已利用環境或使用適當設施,以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。
二、具體案例說明
舉例來說,在私人住宅、宿舍寢室、公共廁所、KTV包廂、旅館房間甚至是露營的帳篷內(客觀環境),進行不想公開(主觀認知)的更衣、如廁、歌唱、談話或睡眠等活動,即屬前述之非公開活動。
反之,若是在透明的玻璃屋、野外空地沐浴或更衣,或情侶在人來人往的捷運站、公園、停置在馬路旁邊的自用小客車內,抑或是在未設有窗簾或未拉下窗簾之住宅透明窗戶前,為親暱或愛撫等活動,便明顯不符前述客觀要件之要求,故不屬非公開活動之類型。此外,於此情形下,一般人恐怕也無法認同活動者還有不想公開的主觀認知。
三、結論
回到本文命題,如果是在家中或宿舍寢室拍攝伴侶或室友的睡姿照片、打呼影片,按前述主、客觀標準判斷,當然屬非公開活動,即便只是作為嘻笑打鬧之素材,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。
然而,若是在高鐵車廂內、學校教室等不特定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拍攝,便不符非公開活動之要件,而無成罪的可能。
註:本文介紹的「非公開之活動」,僅是刑法妨害秘密罪中,多數構成要件之一,若遇相關爭議,仍需諮詢專業律師,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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